(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平阳县求是业余学校
英文译名:pingyang qiushi school
第二条 本校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理念:以 “个性与前程兼容;实用和应试同步”为办学理念。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原则:高起点、多层次、大众化、与国际接轨、结合实际、突出区域特色、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模式:以集区域性、多层次、开放式、综合性、大众化为一体,融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休闲文化教育、社会各界委托教育与社区居民自治教育等各类教育项目,既是普通教育的补充,同时又与普通教育有区别的特色鲜明的大教育模式。
第七条 本校的运作方法:接受行业协会、政府机关或区域内各级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通过专业开发、课程开发、项目开发等多种手段组织多层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本校由平阳县教育局审批,平阳县民政局登记成立;接受平阳县教育局、平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校校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136-1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
(一)以成人高中、职业中专等高中段学历教育为主,联合相关高校举办各类各层次的高等学历、学位教育;
(二)以幼儿英语、少儿英语、成人口语培训为主,协同自考委开展少儿英语等级培训;
(三)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或个人的委托举办各类各层次文化补习;
(四)其它短期教育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举办者和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并在本校任职的工作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及其他组织人员(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本校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聘任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教育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聘任的校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校理事会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校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办学发展规划及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理事会、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校依法保障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的出资;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办学积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可以在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75%的办学结余经费作为回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校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平阳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平阳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校终止前,须在平阳县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校经平阳县教育局审查同意,报平阳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平阳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